作者:王晨 專利代理人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遞進式、并列式和混合式的引用是三種基本的引用方式。在同一個保護主題下,從屬權利要求的附加技術特征之間可能存在依附、矛盾或者互不影響三種關系。對于存在依附或者矛盾關系的從屬權利要求,只需結合技術特征的關系按照遞進式或者并列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即可,并不存在過多的選擇余地。對于互不影響的多個附加技術特征而言,可同樣采用上述的遞進式或者并列式引用方式,也可采用混合式的引用方式。
本文僅就附加技術特征互不影響的多個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方式進行比較分析。下面以權利要求1是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和權利要求3均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為例進行進一步的說明。
引用方式一、采用遞進式引用關系,即權利要求2引用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此種引用方式的專利保護范圍受權利要求1的權利狀態(tài)影響較大。若權利要求1不能授權或者被宣告無效,則權利要求2可能通過修改上升成為新的獨權。此時,只要不實施包含原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即便實施了包含原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也不會構成侵權,從而對包含原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但不包含原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做了技術捐獻。同時,由于專利權人可針對從屬權利要求包含的技術方案分項許可(對一個或多個從屬權利要求進行許可),即便原權利要求1有權且保護范圍較大,若引用關系較為簡單,則該組權利要求所包含的技術方案會較少,無法對各附加技術特征和權利要求1的所有組合技術方案進行充分的覆蓋,專利的經(jīng)濟價值可能會降低。
引用方式二、采用并列式引用關系,即權利要求2引用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1。較于引用方式一,此種引用方式的從屬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更大;并且此種引用方式的專利保護范圍受權利要求1的權利狀態(tài)影響較小,即便權利要求1不能授權或者被宣告無效,還可將權利要求2和權利要求3分別作為新的獨立權利要求,以便獲取盡可能大的保護范圍,不存在引用方式一中技術捐獻的問題。但是,這可能會產(chǎn)生權利要求2和權利要求3不具備單一性的問題;若在審查階段,可通過分案解決這一問題,但這會使同一專利申請中的多個附加技術特征分散存在于分案后的多個專利申請中,喪失了對同時具備這些附加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的保護,且不利于縮短審查期限,并使申請成本增加;在無效階段,由于單一性問題不是無效理由,雖然會產(chǎn)生單一性的問題,但不會因此被宣告無效。再者,由于權利要求2和權利要求3之間沒有引用關系,在審查或者無效階段對權利要求進行合并式修改可能會超出原始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記載范圍,因而需要在原始說明書中描述同時包含權利要求2和權利要求3的實施方式。此外,此種引用關系同樣無法對所有技術方案進行全面的覆蓋,附加技術特征之間進行結合的技術方案沒有被權利要求覆蓋,同樣可能會不利于針對各從屬權利要求包含的技術方案進行分項許可。
引用方式三、采用混合式的引用關系,即權利要求2引用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1或者權利要求2,這也是實踐中較常見的方式。此種引用方式的專利保護范圍受權利要求1的權利狀態(tài)影響同樣較小,且在限定一個盡可能大的保護范圍的同時,便于覆蓋盡可能多的技術方案。在權利要求1不能授權或者被宣告無效時,理論上來講,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越多,修改余地越大,但此種引用方式的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即造成權利要求的數(shù)量較大,特別是存在較多個互不影響的附加技術特征時,要想全面覆蓋所有技術方案,需要布局大量的從屬權利要求,造成申請成本的增加;而且在實踐中,并非所有技術方案都有必要布局從屬權利要求,全面的覆蓋容易使申請人因為一些沒有價值的技術方案而增加成本。
根據(jù)以上分析,從屬權利要求引用關系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到保護范圍、修改空間、涵蓋技術方案的數(shù)量以及專利分項許可等多方面問題。對于存在的多個互不影響的附加技術特征而言,在權利要求數(shù)量的選擇余地較小時,可優(yōu)先考慮并列式的應用,但應在說明書中給出同時包含各個附加技術特征的實施方式;在權利要求數(shù)量的選擇余地較大時,則可以考慮混合式的引用,以使權利要求覆蓋的技術方案更加全面。